辐射安全许可
2023-11-22 14:24 来源: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14008
基本代码 | 1100184000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
职权名称 | 辐射安全许可 |
子项名称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第六条第一款:除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第六条第二款:除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第九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单位的许可证,可以经省级政府批准后,授权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许可程序或许可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许可项目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监督方式 | 1. 窗口咨询或投诉: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窗口)。 地址:昭通市昭阳区太平办事处锁营路283号“市民之家”服务大厅3楼41-44号窗口。 电话号码:0870-3187886(窗口) 2.纪检监察投诉:驻市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0-3188913。 3.信函投诉:昭通市生态环境局。通讯地址:昭通市环城东路419号;邮编:657000。电话:3191205。 4.网站:昭通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http://sthjj.zt.gov.cn/),电子邮箱:ztsthjjdw@126.com |
救济途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昭通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提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