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2023-06-09 16:05 来源: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13807
基本代码 | 1100185000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
职权名称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子项名称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办发〔2019〕9号)(全文)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1.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2.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3.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 4.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5.向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 6.发现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7.对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8.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
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一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监督方式 | 1. 窗口咨询或投诉: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窗口)。 2. 地址:昭通市昭阳区太平办事处锁营路283号“市民之家”服务大厅3楼41-44号窗口。电话号码:0870-3187886(窗口) 2.纪检监察投诉:驻市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0-3188913。 3.信函投诉:昭通市生态环境局。通讯地址:昭通市环城东路419号;邮编:657000。电话:3191205。 4.网站:昭通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http://sthjj.zt.gov.cn/),电子邮箱:ztsthjjdw@126.com |
救济途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昭通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提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