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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2022-12-16 12:02      来源: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13611

基本代码

1100186000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职权名称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及应当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中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办发〔2019〕9号)(全文)

承诺时限

报告书13个工作日,报告表6个工作日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环评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环评申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环评予以受理、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环评行政许可程序或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行政许可项目环评的;

6.在项目环评行政许可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 窗口咨询或投诉: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窗口)。

地址:昭通市昭阳区太平办事处锁营路283号“市民之家”服务大厅3楼41-44号窗口。

电话号码:0870-3187886(窗口) 。

2.纪检2.监察投诉:驻市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0-3188913。

3.信函投诉:昭通市生态环境局。通讯地址:昭通市环城东路419号;

邮编:657000。电话:3191205。

4.网站:昭通市生态环境局门户4.网站(http://sthjj.zt.gov.cn/),电子邮箱:ztsthjjdw@126.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昭通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提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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