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停止建设、限制生产
2020-11-09 10:52 来源: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15224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
职权名称 | 责令停止建设、限制生产 |
子项名称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
承诺时限 | |
责任事项 | 1.催告阶段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下发催告通知书; 2.申请阶段责任: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
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监督方式 | 1.窗口咨询。地址:昭通市昭阳区太平办事处锁营路283号“市民之家”服务大厅3楼41-44号窗口。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157*****919(窗口) 3.网络咨询。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s://zwfw.yn.gov.cn/portal。 4.信函咨询。咨询部门:昭通市生态环境局;通讯地址:昭通市环城东路419号;邮编:657000。 5.纪检监察投诉:驻市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0-3188913。 |
救济途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昭通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提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