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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化学品的设备、场所、交通工具、物品的扣押(暂扣)、查封

2023-06-09 16:05      来源: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15272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职权名称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化学品的设备、场所、交通工具、物品的扣押(暂扣)、查封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颁布,2013年12月4日修订,2013年12月7日施行)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承诺时限
责任事项

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置危险化学品的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

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

3.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缴费用;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非危险化学品物质而代处置的;

2.改变需要进行代处置对象、条件、方式的或扩大代处置范围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代处置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待处置费用财物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的、据为己有的或者利用代处置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5.违法实施环境保护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6.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毁损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7.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颁布,2013年12月4日修订,2013年12月7日施行)第九十五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昭通市昭阳区太平办事处锁营路283号“市民之家”服务大厅3楼41-44号窗口。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0-3187668(窗口)

3.网络咨询。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s://zwfw.yn.gov.cn/portal

4.信函咨询。咨询部门:昭通市生态环境局;通讯地址:昭通市环城东路419号;邮编:657000。

5.纪检监察投诉:驻市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0-3188913。

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昭通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提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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