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
2023-06-09 16:05 来源: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18030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
职权名称 | 对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 |
子项名称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 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
承诺时限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2.处置责任:作出停止违法行为、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治理、罚款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监督方式 | 1.窗口咨询。地址:昭通市昭阳区太平办事处锁营路283号“市民之家”服务大厅3楼41-44号窗口。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0-3187668(窗口) 3.网络咨询。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s://zwfw.yn.gov.cn/portal。 4.信函咨询。咨询部门:昭通市生态环境局;通讯地址:昭通市环城东路419号;邮编:657000。 5.纪检监察投诉:驻市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0-3188913。 |
救济途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昭通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提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