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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

2022-04-01 17:45      来源: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18262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职权名称

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九条: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年度确定的重点项目、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检查;

2.处置责任:对落后于管理要求的项目和已建成未正常运行固体废物防治设施,限定时间进行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的企业将记入考核;

3.移送责任: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移交环境监察部门依法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结果进行汇总、整理,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1.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2.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

4.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5.未履行其他法定环境保护职责的。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一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云南省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办法》第七条。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昭通市昭阳区太平办事处锁营路283号“市民之家”服务大厅3楼41-44号窗口。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0-3187668(窗口)

3.网络咨询。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s://zwfw.yn.gov.cn/portal。

4.信函咨询。咨询部门:昭通市生态环境局;通讯地址:昭通市环城东路419号;邮编:657000。

5.纪检监察投诉:驻市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0-3188913。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昭通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提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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