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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的监督检查

2023-11-22 14:25      来源: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18446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职权名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的监督检查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部门规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第四条第一款: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具体负责。

承诺时限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对相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追究刑事责任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并监督整改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2.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三)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三)对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昭通市昭阳区太平办事处锁营路283号“市民之家”服务大厅3楼41-44号窗口。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0-3187668(窗口)

3.网络咨询。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s://zwfw.yn.gov.cn/portal

4.信函咨询。咨询部门:昭通市生态环境局;通讯地址:昭通市环城东路419号;邮编:657000。

5.纪检监察投诉:驻市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0-3188913。

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昭通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提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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