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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现场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2020-11-09 10:55      来源: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18590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职权名称现场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环境监察办法》(2012年7月25日环境保护部令第21号)第六条第三款:现场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规范性文件:《关于全国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2〕146号)全文

承诺时限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项目单位或地方环保部门提供的项目建设情况,不定期对部分重点项目进行抽查;

2.处置责任:对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明原因、查明责任;

3.移送责任:对环评单位编制环评报告不实的问题,报环保部门降低或者撤消其环评资质证书,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评报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昭通市昭阳区太平办事处锁营路283号“市民之家”服务大厅3楼41-44号窗口。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0-3187668(窗口)

3.网络咨询。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s://zwfw.yn.gov.cn/portal

4.信函咨询。咨询部门:昭通市生态环境局;通讯地址:昭通市环城东路419号;邮编:657000。

5.纪检监察投诉:驻市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0-3188913。

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昭通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提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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