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
2023-06-09 16:09 来源: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19887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
职权名称 | 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 |
子项名称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1992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条:“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和验收。 |
承诺时限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提交《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考核登记表》、验收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县(区)环保部门签署审核意见;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审查;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政策、标准,未完成整治任务,但对建设验收提出肯定或认可意见的; 3.在技术审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4.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监督方式 | 1.窗口咨询。地址:昭通市昭阳区太平办事处锁营路283号“市民之家”服务大厅3楼41-44号窗口。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0-3187668(窗口) 3.网络咨询。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zwfw.yn.gov.cn/portal。 4.信函咨询。咨询部门:昭通市生态环境局;通讯地址:昭通市环城东路419号;邮编:657000。 5.纪检监察投诉:驻市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0-3188913。 |
救济途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昭通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提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