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查
2019-11-14 10:56 来源: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19675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
职权名称 |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查 |
子项名称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予以修改)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行政法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在审批前由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交书面审查意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承诺时限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的; 3.在承办环节中违规办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 5.违反国家有关产业政策,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 6.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予以修改) 第三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监督方式 | 1.窗口咨询。地址:昭通市昭阳区太平办事处锁营路283号“市民之家”服务大厅3楼41-44号窗口。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157*****919(窗口) 3.网络咨询。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s://zwfw.yn.gov.cn/portal。 4.信函咨询。咨询部门:昭通市生态环境局;通讯地址:昭通市环城东路419号;邮编:657000。 5.纪检监察投诉:驻市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0-3188913。 |
救济途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昭通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提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昭通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6年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