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
2023-11-22 14:21 来源: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19761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
职权名称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 |
子项名称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
承诺时限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监管,监督建设单位开展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备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同意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备案条件的; 4.在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负责审核、审批、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备案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监督方式 | 1.窗口咨询。地址:昭通市昭阳区太平办事处锁营路283号“市民之家”服务大厅3楼41-44号窗口。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0-3187668(窗口) 3.网络咨询。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zwfw.yn.gov.cn/portal。 4.信函咨询。咨询部门:昭通市生态环境局;通讯地址:昭通市环城东路419号;邮编:657000。 5.纪检监察投诉:驻市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0-3188913。 |
救济途径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