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2022-12-16 15:08 来源: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9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
职权名称 |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子项名称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三十四条: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核设施安全许可制度。核设施营运单位进行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等活动,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许可。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办发〔2019〕9号)(全文)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公示受理情况。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专家或部门意见、项目环评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环评申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环评予以受理、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环评行政许可程序或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行政许可项目环评的; 6.在项目环评行政许可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六十八条、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2017年7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修订,2017年10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监督方式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窗口)。 地址:昭通市昭阳区太平办事处锁营路283号“市民之家”服务大厅3楼41-44号窗口。电话号码:0870-3187886(窗口) 。 2.纪检监察投诉:驻市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0-3188913。 3.信函投诉:昭通市生态环境局。通讯地址:昭通市环城东路419号; 邮编:657000。电话:3191205。 4.网站:昭通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http://sthjj.zt.gov.cn/),电子邮箱:ztsthjjdw@126.com |
救济途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昭通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提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