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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审批

2022-12-16 16:36      来源: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4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职权名称

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审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

1.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2.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3.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

4.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 窗口咨询或投诉: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窗口)。

地址:昭通市昭阳区太平办事处锁营路283号“市民之家”服务大厅3楼41-44号窗口。电话号码:0870-3187886(窗口) 

2.纪检监察投诉:驻市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0-3188913

3.信函投诉:昭通市生态环境局。通讯地址:昭通市环城东路419号;

邮编:657000。电话:3191205。

4.网站:昭通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http://sthjj.zt.gov.cn/),电子邮箱:ztsthjjdw@126.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昭通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提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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