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繁体
政府信息公开

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

2022-12-16 16:50      来源: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14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职权名称

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单位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气、废液,应当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射性核素排放量,并定期报告排放计量结果。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办发〔2019〕9号)(全文)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许可程序或许可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许可项目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四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窗口)。

地址:昭通市昭阳区太平办事处锁营路283号“市民之家”服务大厅3楼41-44号窗口。电话号码:0870-3187886(窗口)。

2.纪检监察投诉:驻市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0-3188913

3.信函投诉:昭通市生态环境局。通讯地址:昭通市环城东路419号;

邮编:657000。电话:3191205。

4.网站:昭通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http://sthjj.zt.gov.cn/),电子邮箱:ztsthjjdw@126.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昭通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提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