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2022-12-16 16:06 来源: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13225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
职权名称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
子项名称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长江流域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提高城乡污水收集处理能力。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江河、湖泊排污口开展排查整治,明确责任主体,实施分类管理。在长江流域江河、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 《中央编办关于生态环境部流域生态环境监管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9〕26号)(全文)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办发〔2019〕9号)(全文)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在门户网站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许可程序或许可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许可项目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监督方式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窗口)。 地址:昭通市昭阳区太平办事处锁营路283号“市民之家”服务大厅3楼41-44号窗口。 电话号码:0870-3187886(窗口) 2.纪检监察投诉:驻市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0-3188913。 3.信函投诉:昭通市生态环境局。通讯地址:昭通市环城东路419号; 邮编:657000。电话:3191205。 4.网站:昭通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http://sthjj.zt.gov.cn/),电子邮箱:ztsthjjdw@126.com |
救济途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昭通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提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