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医疗废物的设备、场所、交通工具、物品的扣押(暂扣)、查封
2020-11-09 10:52 来源: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15806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
职权名称 | 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医疗废物的设备、场所、交通工具、物品的扣押(暂扣)、查封 |
子项名称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发布并施行)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
承诺时限 | |
责任事项 | 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置危险化学品的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 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 3.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缴费用;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非危险化学品物质而代处置的; 2.改变需要进行代处置对象、条件、方式的或扩大代处置范围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代处置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待处置费用财物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的、据为己有的或者利用代处置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5.违法实施环境保护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6.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毁损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7.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追责依据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发布并施行)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并可以对政府主要领导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收回违法发给的证书;并可以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监督方式 | 1.窗口咨询。地址:昭通市昭阳区太平办事处锁营路283号“市民之家”服务大厅3楼41-44号窗口。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157*****919(窗口) 3.网络咨询。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s://zwfw.yn.gov.cn/portal。 4.信函咨询。咨询部门:昭通市生态环境局;通讯地址:昭通市环城东路419号;邮编:657000。 5.纪检监察投诉:驻市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0-3188913。 |
救济途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昭通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提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