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生态环境局职能职责
2023-09-06 10:50 来源: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191
办公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环东路419号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联系方式: 0870-3187678 |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地方性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地方性生态环境标准,制定地方性生态环境技术规范。
二、负责较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协调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落实全市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监督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环境、水环境等纳污能力,分解落实总量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以及中央、省级、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做好排污口设置管理及流域水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和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规划、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牵头落实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工作。制定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制度和规范、拟定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监督企业开展自行监测,配合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配合对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生态环境信息,定期发布全市环境质量公报。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实施市级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
十一、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和监督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承担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日常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三、负责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相关工作。根据上级部门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研究提出对外生态环境保护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参与对外生态环境治理有关工作。
十四、完成昭通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昭通市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安全屏障。